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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兴业证券股票中国网财经3月5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资讯)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九个月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经查,港澳资讯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二是部分营销人员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引用信息或资料时未标明出处和着作权人,未说明引用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时间;四是未及时报告业务场所变化情况;五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未告知客户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等信息;六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七是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等环节未完整留痕,部分营销留痕与产品种类不对应,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港澳资讯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港澳资讯上海分公司在收到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9个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责令暂停新增客户九个月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一是对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二是部分营销人员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引用信息或资料时未标明出处和着作权人,未说明引用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时间;四是未及时报告业务场所变化情况;五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未告知客户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等信息;六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七是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等环节未完整留痕,部分营销留痕与产品种类不对应,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按期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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